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33號
原 告 王志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益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4號),嗣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
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