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金城簡易庭(刑事),城簡字,113年度,41號
KMEM,113,城簡,41,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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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延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延福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 文書罪。爰審酌被告對警詢筆錄不能重新製作,而心生不滿 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無前案紀錄,素行尚佳;兼 衡其大學畢業、無業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岱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05號
  被   告 黃延福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號            居金門縣○○鎮○○○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延福因另案涉嫌強制罪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下稱金 城分局)通知,於民國113年3月19日10時47分許,至金門縣 ○○鎮○○路00巷0號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製作警詢筆錄(下 稱本案筆錄),於同日11時33分許警詢完畢後即離去,俟於 同日13時許,黃延福返回金城分局,向警員白居正稱對本案 筆錄內容不解而欲查看之,白居正遂將本案筆錄交予黃延福 閱覽,黃延福閱畢後即詢問白居正可否重新製作筆錄,惟經 白居正拒絕,詎黃延福竟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文書 之犯意,徒手撕毀本案筆錄,而為警當場逮捕。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延福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不小心將 本案筆錄撕掉,我沒有要毀損的意思等語。經查:據警員職 務報告所載「(被告)於113年3月19日13時許返回本分局偵 查隊,稱對稍早製作之筆錄內容不解,欲查看稍早製作警詢 內容,於閱覽時突然將職掌管警詢筆錄撕毀」等情,有警員 職務報告1份附卷可參,且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問完警察 可否重新製作筆錄後,我忘記警察的回應了,我問完後,警 察要來拿本案筆錄,但我不給他拿,就不小心將本案撕掉了 等語,又經本檢察官當庭諭知被告展示撕毀筆錄的過程並當 庭勘驗「被告展示其手持筆錄,警察靠近欲拿取筆錄時,被 告身體往後,兩手抓握筆錄長邊,前後撕毀筆錄」,可見被 告閱畢本案筆錄後,不願意將本案筆錄交還予警方,而有向 後閃躲之動作,顯有毀損公文書之犯意。又依本案筆錄照片 所示,本案筆錄共有3頁A4紙張、經左側邊裝訂,自長邊中 間遭人撕裂分離、毀損等情,有本案筆錄照片2張在卷可稽 ,經裝訂之3頁A4紙本文件,有一定的韌性,需以相當之力 道始能將該份紙本文件撕裂分離,殊難想像係不慎為之,是 以被告前開所辯,要非可採。
二、核被告黃延福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 所掌管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岱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郭耘安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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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