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31號
原 告 永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宏
訴訟代理人 簡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弘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
9,328元,應徵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