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張慧玲
訴訟代理人 何思維
倪玉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潭子區TOYOTA豐田汽車中部汽車服務廠間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39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