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如梅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8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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