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3年度,369號
FYEV,113,豐簡,369,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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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劉炤志即楊國富黃國富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8,7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尚欠
5,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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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