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3年度,17號
FYEV,113,豐小,17,202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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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時豐即楊仁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威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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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