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3年度,212號
FYEM,113,豐簡,212,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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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杰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杰毅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至3行「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9 月確定」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209號及108年度易字第3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9月確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固於警詢時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云云。惟查: ㈠警員於民國112年11月7日9時2分許,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其尿 液送驗,由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 (EIA)檢驗,確認被告尿液呈安非他命類反應,再以氣相/液 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檢出濃度分別為2344ng/mL、42150ng/mL乙節,有自 願受採尿同意書、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體監管紀錄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附於偵查卷可參。是被告經警合 法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堪以認定。
 ㈡又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之70%由尿 中排出,經人體可代謝出甲基安非他命原態及其代謝物安非 他命。惟檢出之濃度,與其施用劑量、施用方式、施用頻率 、被採樣者飲用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及代謝情況等因素有 關,最長檢出時間為56至96小時等情,業據行政院衛生署管 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93 年7月22日管檢字第0930006615號函示明確。準此,雖被告 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然其於112年11月7日9時2分許為警採 集之尿液,其中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已於超過閾值濃度500n



g/ml,堪認被告確有於112年11月7日9時2分許為警採尿往前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無訛。是被告所辯應係事後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㈢是核被告林杰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 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三、查被告前因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施用第二級毒 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209號及108年度易字第 3371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 110年度聲字第6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10年9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情 。本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所 犯前案與本案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於前案 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犯本件犯行,足見前罪之徒 刑執行成效不彰,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情,認本案縱加重 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仍未知警惕,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仍 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猶施用毒品不輟,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其施用毒品並無實際危害他人,及其於 警詢時自陳具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41頁),暨於犯罪後否認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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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