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智易字,113年度,1號
FYEM,113,豐智易,1,202405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豐智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汶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729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13年度豐智簡字第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佳汶經檢察官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 前段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 ,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