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臻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8,6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
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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