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3年度,208號
HLEV,113,花補,208,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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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李昀融
劉崇瑞
被 告 林宇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40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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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