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潘天助
被 告 王興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57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