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花小字第192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被 告 葉俊翔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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