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3年度,181號
HLEV,113,花小,181,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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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花小字第181號
原 告 方連華
被 告 劉維元 戶籍設花蓮縣○○鄉○○路○段000巷0 號(花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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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