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400號
原 告 辛明珠
被 告 郭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正義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其請求權之基礎為何,惟依其陳述意
旨,大意係以被告在兩造共有土地上設立門禁而影響原告車輛出
入,而請求排除障礙及命被告容忍其車輛出入,因未提出任何足
資確知其訴訟標的及計算該訴訟標的價格之資料,致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完足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