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90號
原 告 黃路加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聖福即呂學紅之繼承人
呂雅恩即呂學紅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 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現已無停止訴訟之原因,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