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原簡字,111年度,90號
HLEV,111,花原簡,90,202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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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90號
原 告 黃路加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呂聖福即呂學紅之繼承人

呂雅恩呂學紅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 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現已無停止訴訟之原因,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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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