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陳○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施○辰
關 係 人 施○化
關 係 人 陳○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陳○生(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收養施○辰(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