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37號
KSDV,113,除,137,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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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葉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 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 64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1月8日 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3年4月8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 料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 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程序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00-0 股票 1 100 已更名: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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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