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92號
KSDV,113,重訴,92,202405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施清鴻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陳建助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小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陳建助、被告黃小凌提出 詐欺、侵占、背信等刑事告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 理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3條聲請裁定停止訴 訟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 明文。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 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 者而言,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相對人陳建助及聲請人以買受人身份,與相對人於 111年5月21日,就屏東縣○里○段地號274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簽署土地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由陳 建助、聲請人向被告購買系爭土地,嗣相對人黃小凌以陳建 助、聲請人違約而主張解除系爭買賣契約,陳建助乃因此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黃小凌應繼續履約,或返還價價及違約金。 而聲請人所陳刑事告訴意旨,主張聲請人為彤鴻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彤鴻公司)負責人,訴外人林秀泉處理屏東縣 ○里○段地號277號等16筆土地合建案,與系爭土地買賣案, 與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小凌、建築師吳浩銳有背信 、共同預謀詐欺取材、侵占,中租迪和公司協助詐欺,造成



彤鴻公司受損等語。是依聲請人上開告訴內容,並無涉當事 人或第三人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不實等情事,且 本件爭點在於被告是否合法解除買賣契約,原告得否請求原 告履行契約,是聲請人所述核與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無關, 亦無涉有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前提問題,顯無前開法定 應停止之原因存在。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第183條規要件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1/1頁


參考資料
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