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88號
KSDV,113,訴,688,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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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實業有限公司張淵宏鄭欣潔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
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
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39,171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6.67
%之利息;及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8%之
利息,暨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即0.668%),超逾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744,171元,及自民國112年1
1月25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6.67%之利息;及自112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8%之利息,暨自112年1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即0.668%),超逾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利息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1
日,其金額如附表所示計算為811,0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811,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8,59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債權本金 39,171 利息 39,171 112年11月25日 112年12月14日 6.67 143 利息 39,171 112年12月15日 113年5月21日 6.68 1,137 違約金 39,171 112年12月25日 113年5月21日 0.668 107 2 債權本金 744,171 利息 744,171 112年11月25日 112年12月14日 6.67 2,720 利息 744,171 112年12月15日 113年5月21日 6.68 21,602 違約金 744,171 112年12月25日 113年5月21日 0.668 2,024 訴訟標的價額 783,342(尚欠本金)+27,733(利息、違約金)=81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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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