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6號
KSDV,113,訴,56,2024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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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宏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萬5,613元
,應繳裁判費4萬3,971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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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