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31號
KSDV,113,訴,531,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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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黃勝益

被 告 尤姵涵
于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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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