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25號
KSDV,113,訴,525,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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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蔡筱琪
被 告 體育人文創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王中甫

被 告 尤義傑

倪秀蘭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體育人文創企業社王中甫尤義傑經合法通知,均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體育人文創企業社(即王中甫尤義傑之合夥) 前於民國108年4月10日邀同王中甫尤義傑倪秀蘭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為108年4年1 1日起至113年4月11日共5年,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加 年利率2.41﹪計算(現為年息4.125%)。又體育人文創企業 社另於109年7月24日邀同王中甫尤義傑倪秀蘭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7年24 日起至114年7月24日止,計息方式借款利率約定借款到期或 視為到期時,利率改按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年息3%計 付利息(現為年息5.85%),而此筆振興貸款於111年8月17 日申請寬限期1年,按月繳息,寬限期內本金暫緩攤還;復 於112年9月27日申請變更還款方式,自112年8月24日起至11 3年8月24日止,每月固定清償本金2萬元,期限1年,利息依 受信餘額計收。詎體育人文創企業社自112年12月起未依約 清償本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通知體育人文創企 業社立即清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而王中甫尤義傑及倪秀 蘭為體育人文創企業社之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三、倪秀蘭則以: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但無能力清償,爰聲明 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體育人文創企業社王中甫尤義傑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 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 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振興貸款契約書、契 據條款變更契約、受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利率資 料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倪秀蘭對原告主張並無意 見;其餘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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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