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葉玉菁 (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律師被 告 劉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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