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24號
KSDV,113,補,624,202405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黃蘭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臺灣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帳戶所有人,真實姓名、住所均不詳,揆諸前揭規定,其起 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取上開帳戶之 申設人資料,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院閱卷 並以書狀表明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