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施彥成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岳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