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80號
KSDV,113,補,480,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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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17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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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