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46號
KSDV,113,補,446,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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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潘英宏

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
別明定。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
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
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
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各為462/10000、544/10000)及其上
同段74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號11樓,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10年6月1日設定登
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
下稱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
抵押權登記塗銷,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房地之價額擇低為斷
。查系爭房地為屋齡41年、鋼筋混凝土造,主建物及附屬建
物面積合計277.6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其
鄰近區域條件相似房地之平均交易單價如附表所示為每坪22
1,222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附卷足憑
,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合理交易價額,以
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18,576,896元(計
算式:277.6㎡×0.3025×221,222元=18,576,896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高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5,000,000元
,揆諸前揭規定,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房地門牌號碼 交易日期 (民國) 每坪交易單價 (新臺幣) 高雄市○○區○○○路00號2樓 112年3月27日 209,00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3樓 112年3月28日 233,95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4樓 112年4月19日 220,711元 平均每坪交易單價 221,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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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