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陳韋儒
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
原告與被告思宇環境設計有限公司等間代位請求履行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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