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海事優先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2號
KSDV,113,補,142,202405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順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健峰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吳致頤律師
被 告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海事優先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成
公司)、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佑公司)分別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4,056,113元、3,997,887元,並確認原
告就前揭債權分別對祥成公司所有之祥錦發號船舶、祥佑
司所有之祥百發號船舶有海事優先權存在,後者核屬因債權
之擔保涉訟。查祥錦發號於民國100年6月建造完成,於113
年3月31日之價格為166,715,676元,有本院113年度司執字
第24557號強制執行事件送請鑑價之鑑定資料影本附卷足憑
,而祥百發號於102年7月建造完成,總噸位大於祥錦發號
船舶用途、船身質料、船長、船寬均與祥錦發號相同,亦有
原告提出之船舶國籍證書2份在卷可稽,客觀上可認祥百發
號價格應高於祥錦發號,則祥錦發號、祥百發號價格顯然均
高於前揭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確認海事優先
權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8,
054,000元(計算式:4,056,113元+3,997,887元=8,054,000
元),又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債權額部分,自經濟上觀之,
屬訴訟目的一致,且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後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5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0,7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