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49號
KSDV,113,消債聲,49,202405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李靜芳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靜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22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 於113年5月13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 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