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288號
KSDV,113,司聲,288,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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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林珍妮
楊文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賴靜嫻、馬慶
豐、趙中善周秉國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當事人 未依前開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時 ,得否依職權引用卷宗內現有資料以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無 明文規定,亦無現存判例、解釋可資遵循,原確定裁定認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前述文書,未提出者,如經限 期命補正仍未提出,其聲請即不合法,無從確定訴訟費用額 ,乃係原確定裁定本其確信就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 項規定意旨所為之法律見解,並未違反上開規定及該規定有 關現存之判例、解釋,自難認係用法錯誤(臺灣高等法院94 年度再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 公司、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周秉國等間請求確認委任 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鈞院110年度訴字第501號、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59號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 字第197號裁判確定,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亦經鈞院110年 度全字第203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95號 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裁定確定,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據提出費用計算 書暨其繕本及費用額之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據以計算聲請 人請求之訴訟費用額及得向他造求償之金額究為若干,其程 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發文日期) 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同年4月1日收 受送達,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 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之程式既有欠缺,於法尚有未合 ,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又法院依聲請為



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本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原則,應以 當事人主張其所支出之費用為裁判之範圍,即應受當事人聲 明範圍之拘束,若聲請人於查明所支出之費用種類及數額後 ,仍得再行聲請,另依本院調卷查閱,本件一審裁判費繳款 人為聲請人二人及第三人王貴雄,台端本次聲請漏載王貴雄 為聲請人,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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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