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494號聲 請 人 蘇明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思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台端提出本票拒絕證書(本票上無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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