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6277號
KSDV,113,司票,6277,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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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277號
聲 請 人 許燕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玉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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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