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刁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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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
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
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
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1
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惟依聲
請狀、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住居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非
屬本院轄區,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官提出異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