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13年度,226號
KSDV,113,司消債調,226,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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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陳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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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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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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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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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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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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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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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梁應偉
蔡盈津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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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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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6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執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靜雯
聲請人代理人李承書律師
相對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梁應偉/蔡盈津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77
萬9,501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
年7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6,於每
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高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給付15,017元,銀行代號:016,繳款帳號為29614
&ZZZZ; &ZZZZ; 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
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
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靜雯

聲請人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梁應偉 蔡盈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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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