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協商調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13年度,213號
KSDV,113,司消債調,213,20240520,1

1/1頁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朱善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榮唐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巧穎
代 理 人 蔡杰祐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13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上午11時3分在本院民
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朱善
聲請人代理人李榮唐律師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蔡杰祐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70
萬3,985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
年6月10日起,共分96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5,於每月
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1,572元,銀行代號:013,繳款帳
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
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
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朱善

聲請人代理人 李榮

相對人代理人 蔡杰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