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號
KSDV,113,司拍,2,202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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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王慈芬


王慈萱

王敬宗

雷亞力RAYMOND,ALEXANDER-WILLAM)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王慈柔於民國(一)104年2月13日( 二)98年11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540,000元(二 )16,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一)134年2月11日(二)128年11月1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王慈柔於民 國111年2月1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三、嗣案外人王慈柔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 00元、3,450,000元,利息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未依約繳 款,尚欠7,348,37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2件、房屋抵押貸款 約定書影本1件為證。又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分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 將該在台分行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附此 敘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北金     1158 490 10000分 之742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800 北金段115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十層:239.94 合計:239.94 陽台:36.6 全部   河東路300號10樓 共有部分:北金段1805建號,1,855.0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0(含停車位編號06,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含停車位編號23,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2 1788 北金段115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地下一層:109.61 見使用執照:91.34 合計:200.95 10000分 之743   河東路300號地下一層 共有部分:北金段1805建號,1,85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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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