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12號
KSDV,113,司拍,112,202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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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相 對 人 陳昱辰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鐘莉芸於民國(一)108年9月20日( 二)108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 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4,200,000元 (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一)138年8月25日(二)138年11月25日,約定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於民 國113年1月11日經信託移轉於相對人,並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鐘莉芸於民國108年8月起邀案外人杜文煌為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用二筆3,500,000元、50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 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自民國112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納, 尚欠新台幣共計3,215,25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 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借款契約 書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七老爺 一甲        1271-41 5 全部   2 高雄 鳳山  七老爺  一甲   1271-25 65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01 七老爺段一甲小段1271-41及1271-2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 一層:37.08 二層:40.14 合計:77.22 全部   林森路336巷39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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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