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447號
KSDV,113,司促,9447,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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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積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積蓮於民國110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5月10日止累計284,533元正未給付,其中270,473元為本
金;13,067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積蓮於民國110年08月23日
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3日起至民
國117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累計232,238元正未給付,其
中220,753元為本金;10,19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944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473元 陳積蓮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 002 新臺幣220753元 陳積蓮 自民國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具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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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