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茗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蔡茗卉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9,460元整,及
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
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
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
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
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
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