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064號
KSDV,113,司促,9064,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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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丁品泋(原名:丁宜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丁品泋(原名:丁宜嫺)於000年00月間向聲
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
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
64,768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61,26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
00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61,268元自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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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