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債 權 人 王品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攻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攻心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釋 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寄存送達 債權人,於民國113年5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