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27號
KSDV,113,勞補,127,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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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7號
原 告 陳璟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47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
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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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