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15號
KSDV,113,勞補,115,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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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郭小磊




被 告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吿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美金15,707元,而原告係於民國113年2月23
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規定於該日視為起訴,則依該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825元折算新臺幣為499,87
5元(元以下4捨5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9,875元,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吿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800元
【計算式:5,400元-(5,400元×2/3)=1,8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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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