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10號
KSDV,113,勞補,110,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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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洪秀妍

聲請人與相對人木侖食品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
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
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934元,聲請人應繳
納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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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