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20號
原 告 陳盈辰
被 告 王永豪
張金源
鄭惠娟
符仕育
張素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如附表「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免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王永豪、張金源、符仕育、張素綿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王永豪(對外化名王金盛, 通訊軟體暱稱Jacky)係「
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旗下企業包括香港商JSGI GLOBA
L HOLDING LIMITED(即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下稱JSGIG
Holding公司)、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金盛公
司,於民國107年6月4日設立,同年10月24日解散)。
㈡被告王永豪於000年00月間,知悉「馬勝集團」違法吸金案之
投資人因投資「馬勝集團」受有損害,而被告鄭惠娟(通訊
軟體暱稱Maggie)、符仕育(自稱「孔明」)及訴外人劉玉
仁、林千達、林志鵬、亦曾投資「馬勝集團」,明知「馬勝
集團」乃違法吸金。被告王永豪竟仍認有機可趁,決定仿效
「馬勝集團」之經營模式,創立JSGIG Holding公司及金盛
公司(以下合稱金盛集團)對外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被告
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均明知金盛集團非依銀行法組織登
記之銀行,自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被告王永豪明知JSGIG Holding
公司並無取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香港證
監會)核發之牌照,被告張金源、鄭惠娟依其等之智識程度
及社會生活經驗,可判斷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應屬公開事
項,而可預見JSGIG Holding公司並未取得香港證監會核發
之牌照,竟共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
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集合
犯意聯絡(被告張金源、鄭惠娟就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係
基於不確定故意),由被告王永豪創立並綜理金盛集團決策
、經營及管理業務;被告張金源則於105年10月起,擔任金
盛集團之執行長,負責該集團之財務收款、派發獎金紅利業
務;被告鄭惠娟於105年10月起,負責招攬該集團講師、高
階業務及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方案,上開人等均為金
盛集團之行為負責人。被告符仕育依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社會
生活經驗,可判斷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應屬公開事項,而
可預見JSGIG Holding公司並未取得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
,仍基於非法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之集合犯意聯絡,被告
符仕育於106年11月「20日」起,先後擔任金盛集團之市場
總監、董事長特助,擔任講師及負責金盛公司雲端資料庫平
台建置、管理。被告張素綿雖不知金盛集團招攬投資之方式
違反銀行法,但無正當理由亦非無法避免,且依其之智識程
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判斷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應屬公開
事項,而可預見JSGIG Holding公司並未取得香港證監會核
發之牌照,竟共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
務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不確
定故意之集合犯意聯絡,於106年2月15日後,開始以址設臺
南市○○區○○街000號之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
陽公司)辦公室(下稱新營區場地)作為推廣金盛集團投資
業務之場地,並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方案。
㈢金盛集團即自105年11月起,以舉辦投資說明會、外匯投資講
座,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JSGIG Holding公司外匯交易
投資方案,約定給付固定獲利分配予投資人,並向投資人宣
稱該公司擁有可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之香港金融九號牌照(
編號:AZY191號),藉由基金經理人操作外匯交易及經營外
匯經紀商手續費獲利,投資即可取得模擬之「MT4交易帳戶
」(下稱MT4帳戶),並表示MT4帳戶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MT4係由俄羅斯籍MetaQuotes Software公司所推出交易平
台軟體,與JSGIG Holding公司無關,且本案投資人投資後
均無法於該平台實際交易下單),日後並可自行操作真實之
MT4外匯交易程式賺取利潤,以此方式詐騙、違法吸收資金
。金盛集團招攬上開投資方案對外宣稱之背景、招攬手法、
投資內容如下:被告王永豪與劉玉仁討論、制訂投資說明制
度及簡報內容後,被告先以宣稱投資10萬美元者,會以每股
1.15美元之對價贖回投資人在「馬勝集團」IGC股票持股等
方式,藉此大量吸引「馬勝集團」吸金案之被害人(後均無
兌現),續宣傳以3,000美元、1萬美元、10萬美元、30萬美
元為單位,期間1年,依投資本金級距,每月給付3%、5%、6
%、7%之紅利,上開報酬換算年利率達36%至84%不等,吸引
不特定民眾願意投資,並邀請不特定民眾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號2樓A之金盛公司辦公室或新營區場地,參加外匯投
資說明會,說明會早期係由劉玉仁主持,劉玉仁於000年0月
間離職後,後續改由林千達、林志鵬、被告符仕育主持外匯
投資說明會,並沿用被告王永豪與劉玉仁製作之簡報招攬不
特定民眾投資,被告鄭惠娟及張素綿則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
。有意投資者,則依招攬業務之指示,依下列不同之投資期
間匯入下列帳戶內:⑴於105年11月至000年0月間,直接匯入
JSGIG Holding公司所申辦之香港星展銀行帳戶。⑵於106年1
0月至000年0月間,匯入被告張金源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⑶於107年6
月後,匯入金盛公司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投資人匯款後便與金盛集團簽
立「客戶協議書」,並傳給不知情之行政人員林秉貞後,由
林立宇在其設計之金盛集團會員管理系統(網址:www.jsgi
gholding.net)開通帳號即完成投資,投資人可按月連線上
開會員管理系統,檢視所分得之投資紅利、推薦獎金等,而
分紅申請出金之方式,早期係透過被告張金源直接從上開香
港星展銀行帳戶直接匯入投資人指定帳戶,後期則改由被告
張金源提領現金交由被告王永豪發放,或匯入總經理林千達
、林志鵬或高階業務呂文介、王淑美、黃美榛、黃建霖所申
辦之帳戶後,再依序發放給下線投資人。
㈣被告自105年11月起至107年10月31日無法發放紅利清盤結算
為止,以前開方式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吸金方案,前後違法
吸收資金累計達3,860萬9,700美元,兌換新臺幣累計達11億
5,829萬1,000元。
㈤原告即因被告前開詐欺、招攬行為而陷於錯誤,投資如附表
「聲明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上開
非法吸金之行為,顯然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及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之規定,與原告所受損害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
告應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本案原告」欄所示
之原告如附表「聲明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要旨:
㈠到庭之被告均稱:
⒈援引本院刑事庭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刑案)第15至19頁所整理之被告抗辯,分述如下:
⑴被告王永豪部分:被告王永豪在金盛集團僅係掛名負責人
,每月領薪資新臺幣5萬元,但其並非金盛集團或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與決策者,亦未招攬投資人,實際負責人及決
策者為被告張金源,並由被告鄭惠娟主導招攬業務,被告
王永豪至多僅成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⑵被告鄭惠娟部分:①被告鄭惠娟見JSGIGHolding公司均係以
匯款編號「262」(即投資國外股權證券、居住民投資國
外股份、股票、權證、存託憑證、共同基金及投資信託之
本金)收受投資款項,因而該等匯款應受過金管會或外匯
局之審查,故認被告王永豪之公司應為合法公司,主觀上
無違反銀行法及詐欺之犯意。②被告鄭惠娟長年待在大陸
地區,並未參與金盛集團相關公司之經營或投資方案之設
計,而僅單純是第一代業務而有許多下線,且是先介紹黃
美榛給被告王永豪後,因黃美榛業績極好,被告鄭惠娟因
此獲得「總監」虛名,其實被告鄭惠娟本身招攬人數很少
,實無所謂「總監」實權。另被告鄭惠娟和被告符仕育因
為馬勝案件認識後,單純分享金盛集團投資資訊給友人即
林志鵬、被告符仕育等人,是被告王永豪邀約被告符仕育
投資,並由被告鄭惠娟轉達希望被告符仕育向會員分享投
資理財資訊,並未訓練從事招攬行為之業務人員。③於000
年00月間,被告鄭惠娟基於「順利拿回自己的投資款」而
協助被告王永豪傳達「清盤」之訊息,所以與被告符仕育
開說明會,是希望其他投資者可以像她一樣深信被告王永
豪,讓被告王永豪順利清盤以拿回自己的投資款,否則被
告鄭惠娟隱居國外即可,豈會在其他人都躲起來時,一反
常態多數時間待在國內,足證被告鄭惠娟並非金盛集團之
高階管理人員。
⑶被告張素綿部分:被告張素綿係遭被告王永豪以JSGIGHold
ing公司擁有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藉由投資金盛集團
可以獲利話術所騙後,並不知道金盛集團實際上從事的是
「本金付利息、後金付前金」之非法吸金犯罪,否則豈會
以自己、家人、萬陽公司等名義投資金盛集團約100萬元
美金,主觀上無與被告王永豪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加重詐
欺罪之犯聯絡。另被告張素綿雖提供萬陽公司之辦公室舉
辦活動,惟因被告王永豪說是要對「已加入之會員」教授
外匯交易操作之相關課程,故被告張素綿不知道是用以招
攬投資人;另被告張素綿僅是以投資人身分,與其他人分
享投資賺錢經驗,並非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盛集團。
⒉另抗辯:
⑴原告於107年7、8月間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其請求業
已罹於2年時效。
⑵原告對於損害結果與有過失。
⑶銀行法第29條之罪並非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
法律。
⒊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假執行。
㈡被告張金源、符仕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金字卷第181頁):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有自行或由第三
人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
四、本件爭點:
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所受損
害,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受不測之損害,自屬保護他
人之法律。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亦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
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
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銀行法而造成損害,違
反銀行法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
字第119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王永豪係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王永豪於系爭刑
案準備程序時,對於其擔任金盛集團之董事長,其下企業包
括JSGIG Holding公司、金盛公司一節坦承不諱(見院二卷
第148、149頁),且其於調詢時自陳:我是JSGIG Holding
公司董事長,並於106年初至108年10月在金盛公司對外掛名
擔任董事長,JSGIG Holding公司香港星展銀行對帳單都是
寄到我的戶籍地;鄭惠娟於105年間問我有什麼東西可以投
資,我告訴她可以投資JSGIG Holding公司等語(見偵二卷
第351、355、357頁、他三卷第384頁)。被告王永豪雖否認
為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惟查:⑴①被告張金源於偵查中結
證稱:JSGIG Holding公司於香港星展銀行申辦之公司帳戶
是王永豪申請的,另王永豪找我當金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
開戶、辦理跑銀行提、匯款的事,存摺、印章均由王永豪保
管,提、匯款完畢後,我就把存摺、印章、提款卡等交還給
他等語(見偵三卷第484、486、487頁)。復於系爭刑案審
理時結證稱:JSGIG Holding公司是王永豪設立的,他並帶
我去香港星展銀行開戶給他使用;在金盛公司我是幫王永豪
跑腿;是王永豪跟我說金盛集團在香港從事外匯投資業務等
語(見院六卷第367、369、370頁)。②被告鄭惠娟於偵訊時
結證稱:王永豪在表揚大會上頒獎給我;曾聽王永豪說過金
盛集團有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等語(偵三卷第364、365頁
)。③劉玉仁於偵訊時結證稱:我有次傳訊息給張素綿,說
王永豪要我確認要來高雄聽課的人數以準備場地,所有的會
員要成為經紀商,都要經過老闆王永豪的核可等語(偵三卷
第66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結證稱:是王永豪找我去講
外匯知識及技術的課,他答應給我講師費或車馬費,且跟我
說金盛集團有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等語(院六卷第411、4
12頁)。④林立宇於偵訊時結證稱:王永豪要我參考「天鷹
」的制度設計分配給投資人獲利數值、投資金額等條件之會
員管理系统程式;王永豪曾指示鄭惠娟告訴我要將系統内的
現金錢包和投資錢包的明細都刪除等語(見他二卷第414頁
、偵四卷第47頁)。並於系爭刑案審理時結證稱:是王永豪
把金盛集團的制度表給我,委託我據此設計金盛集團的公司
會員後台,王永豪有跟我提過他公司在香港有開銀行戶頭,
有一些團隊幫他合法操作外匯,所有人都知道他是公司董事
長等語(見院七卷第286、287、288、290頁)。⑤林千達於
偵訊時結證稱:金盛公司是王永豪的等語(他二卷第335頁
)。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金盛集團的外匯投資案主要
決策、投資獲利成數決定者都是王永豪,因為相關的公司都
是他的,也是王永豪找我當總經理等語(院六卷第398、402
、404頁)。⑥林志鵬於偵訊時結證稱:王永豪是金盛公司的
實際負責人,每個投資人都知道王永豪是幕後的老闆,尾牙
、年度表揚大會王永豪也都有出席等語(偵四卷第258、259
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述:會員都知道王永豪是負責
人,他自己在一些場合也有說過等語(院六卷第342、343頁
)。⑦被告符仕育於偵訊時結證稱:金盛公司主要的核心決
策者包括王永豪等語(偵三卷第376頁)。復於系爭刑案審
理時證稱:鄭惠娟帶王永豪來找我,說王永豪打算成立金盛
集團從事外匯操作,當時王永豪還拿一張很複雜的制度表給
我看;是由王永豪決定金盛集團是否發放紅利給投資人等語
(院七卷第266、267、274頁)。⑧張素綿於偵訊時結證稱:
王金盛當時來找我時有給我JSGIG Holding公司的名片,名
片上雖然沒有掛頭銜,但別人都稱呼他為王董;王永豪跟我
說投資JSGIG Holding公司的獲利方式,並給我星展銀行客
戶協議書;是王永豪借用新營處所作為外匯操作課程的上課
場地等語(他二卷第233、234、236頁)。復於系爭刑案審
理時證稱:王永豪跟我說他在香港有合法的投資管道,請國
際級的操盤手代為操作,並擁有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而介
紹我投資;另王永豪告訴我說有專門在講解國際金融的技術
課程,這種課程在外面上很貴,也很少有這樣的課,他們在
高雄已經在開這個課,但嘉義及臺南的投資人要到高雄上課
太遠,所以要借用新營處所開幾堂專業課程等語(見院八卷
第150、153、155頁)。⑨金盛公司行政人員林秉貞於偵訊時
結證稱:是王永豪面試我進入金盛公司,且我都是聽王永豪
的指示辦事,王永豪是金盛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他一
卷第400、401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月初要分紅
時,王永豪平均2個禮拜會到金盛公司1、2次;另王永豪對
公司職員說金盛公司擁有香港九號牌照,可以放心將錢交給
公司作外匯投資;王永豪面試我,並有指揮我辦事、授權我
向會員收購馬勝集團的IGC股票等語(見院六卷第107、108
、109、110、120頁)。審酌上述證人係於不同時間製作筆
錄,應無串證之可能,卻均一致證稱被告王永豪為金盛集團
之實際負責人或所負責事務非僅為無實權之單純掛名負責人
而已,其等所證內容均有相當之可信性。⑵再者,系爭刑案
檢調於109年10月22日搜索被告王永豪位於高雄市○○區○○○路
000號16樓之1居所時,在被告王永豪房間床頭櫃內扣得金盛
公司之大小章2顆、租賃契約書、匯款資料、取款憑條資料
各1本,為被告王永豪自承在卷(見他三卷第381頁),並有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10968603670號函暨
所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印章照片在卷可
稽(見他四卷第387、389、397頁、調查二卷第91頁),上
開扣案物品均為金盛公司經營運作之重要資料,卻在被告王
永豪私人密切管理之處所扣得;佐以被告王永豪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Ellina Clarke」之人之對
話內容,被告王永豪自稱為JSGIG Holding公司總裁,有被
告王永豪與該人之微信對話翻拍照片在卷足憑(見偵二卷第
373頁),核與前揭證人證述被告王永豪為金盛集團實際負
責人等節相符,足證前揭證人之證述應為可採,被告王永豪
為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綜理金盛集團決策、經營及管理
業務。
⒉被告張金源為金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於105年10月起,擔
任金盛集團之執行長,負責該集團之財務收款、派發獎金紅
利業務:⑴被告張金源於系爭刑案準備程序時,對於其曾擔
任金盛集團之執行長一節坦承不諱(見院二卷第144、149頁
),且其於調詢或警詢時供述:我有擔任香港JSGIG Holdin
g公司在臺辦事處金盛公司的執行長,而JSGIG Holding公司
是收取投資人款項後協助代操投資外匯等金融商品,金盛公
司則是推廣JSGIG Holding公司投資訊息,我到金盛公司巡
視時,如果有客戶對於投資項目不了解,我也會協助講解;
我有先後申辦臺灣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給王永豪使用,供投資人匯
入投資款項及發放紅利,並受王永豪指示到ATM提領現金、
辦理轉帳匯款手續或將投資人紅利轉至林千達、林志鵬等人
帳戶,再由他們發放紅利給投資人等語(見他二卷第436、4
37、438頁第440至445頁、第448、449頁、偵一卷第201至20
8頁、併南警一卷第78至80頁);於偵訊時則供陳:JSGIG H
olding公司是協助代操投資外匯等金融商品,公司的執行長
是我,並在臺灣設立辦事處;我會幫董事長王永豪去公司巡
看有什麼問題,再向向王永豪回報今天發生什麼事情,像是
公司今天來多少人參觀,因為公司在這裡設立辦事處是提供
外匯商品投資資訊給臺灣民眾;原本投資人係將款項匯入香
港星展銀行帳戶,但該帳戶遭凍結後,嗣匯至香港渣打銀行
帳戶,後來我提供個人中國信託銀行、臺灣渣打銀行、台北
富邦銀行帳戶代收投資人之款項,王永豪再將款項轉到香港
,因為帳戶是我的名義申辦,所以王永豪會指示我去匯款,
其中包含將款項匯給幾個比較上線的業務或一般投資人等語
(見他二卷第560至563頁、偵一卷201、202頁)。⑵被告張
金源前揭供述,核與:①被告鄭惠娟於調詢、偵訊時證述:
張金源是金盛公司的執行長,王金盛都是委託張金源處理投
資人的投資款項,包括負責將投資人款項匯到香港的帳戶,
而投資人申請「出金」時,帳戶内的紅利原先從香港匯到投
資人指定的帳戶,但後來是由張金源負責請業務及幹部發放
紅利給投資人等語(見他二卷第15、18頁、第50、52頁、偵
三卷第365頁)、②被告符仕育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於10
6年11月2日有投資新臺幣1,000萬元匯至張金源名下之帳戶
,而000年00月間,我到高雄市民權一路跟民生一路交叉口2
樓有掛牌「金盛」、「JSGI」等字樣的辦公室,當時就我所
知,公司除了有董事長王金盛外,主要業務是由總經理林千
達處理,執行長張金源負責處理金流部分,並於000年0月間
開始以張金源名下帳戶發放紅利,且張金源沒有如期發放紅
利給我時,有跟我解釋他為何沒有匯給我等語(見他三卷第
63、64、72、151、153頁)、③林千達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
:我於106年1月17日投資金盛公司外匯投資案而認識張金源
以及王永豪,當時我們稱呼王永豪為董事長,張金源為執行
長,我擔任總經理期間,張金源每月給我新臺幣4萬元車馬
費;王永豪請我發放紅利給業務領導時,是由張金源匯款至
我名下帳戶或是提領現金予我轉交之方式為之;投資人投資
款項有匯入張金源帳戶等語(見他二卷第252、255、259、2
60、262、266、267、328、329、331、333、334頁、偵四卷
第35頁)、④林志鵬證稱:張金源是JSGIG Holding公司的掛
名負責人,會將需發放的紅利匯到我的帳戶,投資人領紅利
的簽收單我都當面交給張金源等語(見他三卷第162、171、
172頁),復於偵查時結證稱:張金源是JSGIG Holding公司
的登記負責人,投資人都是將錢匯給張金源,紅利也是由他
發放等語(見偵四卷第258、259頁)、⑤劉玉仁於調詢及偵
訊時證稱:JSGIG Holding公司臺灣辦公室(按應指金盛公
司)於000年00月間成立時,張金源表示王金盛因為身體狀
況不佳,待在加護病房,沒辦法主持公司開幕,所以張金源
及鄭惠娟就請我在開幕那天短暫擔任總裁,張金源是執行長
等語(見偵二卷第81頁、偵二卷第133頁)、⑥林立宇於調詢
時證述:張金源是金盛集團的執行長,金盛集團收款帳戶包
括張金源的中國信託、渣打銀行帳戶,投資人要「出金」時
,我會將報表送給張金源等語(見他二卷第353、355、361
頁)、⑦林秉貞於調詢證述及偵訊時結證稱:張金源是金盛
公司的執行長,且金盛公司曾以張金源之帳戶收受投資人匯
款等語(見他一卷第381、400、402頁),並於系爭刑案審
理時證述:張金源給我供投資人匯款之帳戶帳號,且張金源
有匯款給下線發放獎金等語(見院六卷第106頁)均相符,
且眾多投資人匯款之款項確匯入被告張金源之帳戶,有相關
匯款憑證在卷可考(見他一卷第43至48頁、第417頁、他二
卷第167頁、他五卷第105頁、他六卷第87、89頁、他九卷第
13、15、17、19、21頁、他十卷第9至11頁、他十一卷第11
、15、21、27頁、他十二卷第11頁、他十四第19頁、調查一
卷第299、301、351、353頁、偵一卷第307頁、偵二卷第39
、57頁、偵五卷第125頁、院六卷第455、457、467頁),足
證被告張金源前揭對己不利之供述及上開證人之證述與事實
相符,可以採信。從而,被告張金源為金盛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並於105年10月起,擔任金盛集團之執行長,負責該集
團之財務收款、派發獎金紅利業務等行為,堪以認定。
⒊被告鄭惠娟於105年10月起,擔任金盛集團之業務,並負責招
攬該集團講師、高階業務及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方案
:⑴被告鄭惠娟於調詢、偵訊時供陳:我於105年年初透過朋
友介紹認識王永豪,他宣稱他在香港成立JSGIG Holding公
司經營外匯交易買賣,鼓勵我也投資,我遂於000年00月間
開始投資,並招攬黃美榛、符仕育、林志鵬、唐惠玲、魏偉
芬、呂文介等人參與投資,投資3,000元美金者,月息是3%
。投資1萬元美金者,月息為5%,黃美榛交友廣闊,她有介
紹許多朋友加入投資,符仕育、林志鵬則有擔任講師,在投
資會上分享投資理念;林千達離職後,我打電話問林志鵬願
不願意回臺灣擔任總經理,後來林志鵬勉強答應回臺灣擔任
總經理;招攬下線,我可以獲得推薦獎金,王永豪在金盛集
團一週年年會中有表揚我績效良好,並於107年7月取得總監
之名號,要成為總監,需有直接介紹10個投資人進來投資,
此外下線的招攬投資金額也要夠多才能夠成為總監,我藉由
招攬下線所獲得的獎金有新臺幣1,000萬元;另我原有招攬
大陸地區、馬來西亞投資人投資金盛集團,但因為王永豪不
想經營大陸地區市場,所以將該等投資人之款項退回;張金
源曾請幹部或業務發放紅利給投資人,所以我曾發放紅利給
投資人;後來公司發不出紅利,包括我在内的投資人都很緊
張,因為我有學過外匯,加上我跟王金盛認識比較久,也比
較聊得來,當時王金盛身體狀況不好,我常常去關心他,所
以我會把我從王金盛那邊知道的公司情況再轉達給投資人知
道等語(見他二卷第7至18頁、第49至53頁、偵一卷第378至
391頁、偵三卷第359至363頁)。被告鄭惠娟已自承有招攬
他人(含大陸地區及馬來西亞人士)投資金盛集團,且所招
攬之人不乏擔任講師、高階業務,因此獲得表揚及晉升為總
監。⑵被告鄭惠娟前揭供述,核與:①被告王永豪於偵訊時結
證稱:符仕育本來是投資人,鄭惠娟介紹他擔任顧問並上課
教大家如何賺錢,且鄭惠娟曾出席金盛公司的重大會議,另
我曾因鄭惠娟晉升,於表揚大會頒獎給鄭惠娟等語(見他三
卷第454頁、偵五卷第198頁);並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
鄭惠娟是第一個進來的投資人,後來升到公司最高級別的業
務,招攬他人投資金盛集團,符仕育就是鄭惠娟推薦進入的
等語(見院六卷第308、309、329頁)、②證人劉玉仁於系爭
刑案審理時證稱:鄭惠娟找我至金盛集團講課,並拿獎金的
制度表給我,要我介紹金盛集團的聘階及獎金制度等語(見
院六卷第419、424頁)、③證人林千達於偵訊時結證稱:鄭
惠娟是「中華總監」,開說明會時她都會在台下,她應該有
跟投資人說專案内容等語(見他二卷第335頁、偵四卷第35
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鄭惠娟是「中華地區總監
」等語(見院六卷第396頁)、④被告符仕育於系爭刑案審理
時證稱:鄭惠娟介紹我投資金盛集團,跟我說每個月有固定
獲利,聽過王永豪、張金源及其他投資人稱鄭惠娟為「大中
華地區總監」;鄭惠娟有解釋「九號牌」意思給我聽,並叫
我去聽林千達講的投資說明會內容等語(見院七卷第266、2
67、275至278頁)、⑤證人林立宇於偵訊時結證稱:鄭惠娟
是眾多投資人之最上線,所以鄭惠娟是所有業務的頭,召開
投資說明會時,她也會招攬不特定人來聽演講,也知道可以
招攬其他投資人,每個投資人每個月有固定分紅等語(見偵
四卷第46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鄭惠娟從JSGIG
Holding公司開幕的時候,就有對外在招募投資人,主要是
在大陸地區招募,她實際領出的金額是23萬2,850元美金等
語(見院七卷第291頁);⑥證人黃美榛於偵訊時結證稱:10
6年10、11月間,鄭惠娟、王永豪跟我介紹投資300至1,000
萬美金,可以每月分紅3至8%,綁約一年的投資方案等語(
見他二卷第39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我和鄭惠娟
都有參與「馬勝」投資,是鄭惠娟介紹我投資金盛集團,並
與王永豪向我介紹公司制度,所以鄭惠娟是我的上線,她說
可以向投資人說明王永豪設立外匯公司,聘有多名操盤手幫
客戶代操外匯等語,互核相符(見院四卷第412、415、417
、419、422頁);⑦佐以通訊軟體中被告鄭惠娟(按暱稱為m
aggie)與王永豪(按暱稱為萌萌妹妹)之對話中言及「Jacky
,潁荺那裡的一個人(徐老師)說;東莞市政府的科長,想
入單,中國可以收單嗎?」(見他三卷第36頁)、「Jacky
,千達要回來一事,是否還是要再思考一下,到底是加分還
是減分」、「魏姊在MBi賺很多錢,想把團隊帶過來我們公
司」等語(見調查二卷第106頁);被告另與「陈阿美」之
通訊軟體對話言及「(陈阿美)惠娟好,我这段时间都在和
R股的朋友沟通,希望大家能和我一起去台湾,多听听你们
的建议,但大家都拿不出现金投金盛...。(鄭惠娟)阿美
姊,處理i真的有些難度,但可以分享非(馬的圖案)公司
的人來投資,雖然我們不是一個快速獲利的項目,但投資人
也可以有優於銀行的收入喔!」、「(鄭惠娟)阿美姊,我
與林哥明天就離開泉州,泉州這些處理i股票的人,都是你
們的人,要請你們自己安排該怎麼排線。(陈阿美)排线能
得到什么?(鄭惠娟)公司給的一次推薦獎與代數獎(陈阿
美)怎么个奖励?(鄭惠娟)直接推薦4個人,公司給6代」
等語(見他三卷第37至40頁);被告鄭惠娟與林立宇之通訊
軟體微信中,被告鄭惠娟多次告知林立宇他人匯款之數額、
傳送英文版JSGIG Holding公司簡報予林立宇,並言及「我
明天會進公司要跟你討論英文版的opp看o不ok」、「馬來西
亞投資人他們要開始使用英文版」等語(見調查二卷第93至
105頁)。⑶足見被告鄭惠娟確有積極參與金盛集團投資案,
招攬該集團講師、高階業務及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方
案等行為。
⒋被告符仕育於106年11月20日起,先後擔任金盛集團之市場總
監、董事長特助,擔任講師及負責金盛公司雲端資料庫平台
建置、管理:⑴被告符仕育於調詢時供述:我於104年間曾參
與馬勝集團投資外匯的方案,在投資人群組内擔任講師,00
0年0月間馬勝集團結束營業後,在000年0月間透過馬勝集團
投資人鄭惠娟知道金盛集團要成立,並準備要辦理外匯投資
方案,王永豪說實際上投資分為3,000美元、1萬美元、10萬
美元及30萬美元,與客戶簽約時即約定這幾種方案的每月獲
利分別是3%、5%、6%及7%,我遂於105年11月左右就決定投
資美金3,000元,後來在000年00月間,我又加碼投資新臺幣
1,000多萬元,鄭惠娟及金盛集團老闆王永豪邀請我對投資
人進行房地產投資及MT4外匯投資的解說,並讓我掛名市場
總監,後來也升任董事長王永豪的特助,希望可以利用我先
前做過傳銷的經驗,教導投資人發展組織,我在高雄市民權
路、民生路口的辦公室曾講課過2、3次,講課内容是我投資
不動產的經驗,還有分享我這幾年的發展組織的經驗,也就
是教導舊有會員如何跟一般大眾講解方案,扣案自我雲端硬
碟儲存之「jsgi簡報-KM上課版/pptx」是我於000年00月間
製作用以講課之版本之一;於當時107年6月左右,因為JSGI
G Holding公司支付投資人紅利的情形已經很不穩定,經常
有付不出錢或展延付款的情形,所以JSGIG Holding公司當
時也一直在修改投資方案以及紅利支付方式,每次更改紅利
支付方式,就要通知我們到高雄去開會,我認為這樣很麻煩
,我及王永豪、張金源、林志鵬及鄭惠娟等人在金盛集團高
雄辦公室開會,決議開設一個網站將公司相關資訊提供給投
資人參考,算是一個佈告欄,以「孔明」帳號發佈的訊息都
是我張貼的,内容都是王永豪或張金源轉達給我的等語(見
他三卷第62、63、66、67、69、72頁、偵二卷第144、145、
147、149、153頁)。復於偵訊時供陳:我先於000年00月間
,投資金盛集團美金3,000元,到隔年即106年11、12月間我
才又投資新臺幣1,000多萬元,王永豪因而聘請我擔任市場
總監,希望我發展組織;我於107年3、4月間有去講課,課
程內容不完全是金盛集團的投資內容,但有講到金盛集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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