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2年度,14號
KSDV,112,金,14,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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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14號
原 告 蔡永豐
訴訟代理人 遲爽
被 告 王永豪



張金源


鄭惠娟



符仕育


張素綿


林千達


林志鵬
劉玉仁
林立宇


王語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應連帶負責之被告」欄所示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
「聲明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永豪張金源鄭惠娟、林千達、林立宇、符
仕育、張素綿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如附表「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附表「應連帶負責之被告」欄所示之被告如
以附表「免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王永豪張金源符仕育張素綿、林千達、王語
潔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王永豪(對外化名王金盛, 通訊軟體暱稱Jacky)係「
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旗下企業包括香港商JSGI GLOBA
L HOLDING LIMITED(即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下稱JSGIG
Holding公司)、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金盛
司,於民國107年6月4日設立,同年10月24日解散)。
 ㈡被告王永豪於000年00月間,知悉「馬勝集團」違法吸金案之
投資人因投資「馬勝集團」受有損害,而被告劉玉仁、鄭惠
娟(通訊軟體暱稱Maggie)、林千達、林志鵬符仕育(自
稱「孔明」)亦曾投資「馬勝集團」,明知「馬勝集團」乃
違法吸金。被告王永豪竟仍認有機可趁,決定仿效「馬勝集
團」之經營模式,創立JSGIG Holding公司及金盛公司(以
下合稱金盛集團)對外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被告王永豪
張金源劉玉仁鄭惠娟、林千達、林志鵬均明知金盛集團
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自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
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被告王永豪
知JSGIG Holding公司並無取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下稱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被告張金源劉玉仁
鄭惠娟、林千達、林志鵬依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
驗,可判斷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應屬公開事項,而可預見
JSGIG Holding公司並未取得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竟共
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規定、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集合犯意聯絡(被
張金源劉玉仁鄭惠娟、林千達、林志鵬就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係基於不確定故意),由被告王永豪創立並綜理
金盛集團決策、經營及管理業務;被告張金源則於105年10
月起,擔任金盛集團之執行長,負責該集團之財務收款、派
發獎金紅利業務;被告劉玉仁於105年11月起至106年7月止
,擔任金盛集團之「總裁」,負責製作投資專案講稿及簡報
設計;被告鄭惠娟於105年10月起,負責招攬該集團講師、
高階業務及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方案;被告林千達、
林志鵬則分別於106年7月起至107年7月17日止、107年7月18
日起,擔任金盛集團前後任之總經理,上開人等均為金盛
團之行為負責人,被告劉玉仁、林千達、林志鵬亦均於金盛
集團辦理說明會等公開場合,擔任講師,講授投資課程及招
攬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方案。被告林立宇英文名Da
vid)、符仕育依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判斷
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應屬公開事項,而可預見JSGIG Hold
ing公司並未取得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仍基於非法經營
視同收受存款業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不確定故意之集合犯意聯絡,被告林立宇於105年10
月起至107年10月24日止,擔任金盛集團之技術總監,負責
金盛集團會員管理系統建置、管理及電腦系統處理資料業務
;被告符仕育於106年11月「20日」起,先後擔任金盛集團
之市場總監、董事長特助,擔任講師及負責金盛公司雲端資
料庫平台建置、管理。被告張素綿雖不知金盛集團招攬投資
之方式違反銀行法,但無正當理由亦非無法避免,且依其之
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判斷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應
屬公開事項,而可預見JSGIG Holding公司並未取得香港證
監會核發之牌照,竟共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
存款業務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不確定故意之集合犯意聯絡,於106年2月15日後,開始以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之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陽公司)辦公室(下稱新營區場地)作為推廣金盛
團投資業務之場地,並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
方案。
 ㈢金盛集團即自105年11月起,以舉辦投資說明會、外匯投資
座,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JSGIG Holding公司外匯交易
投資方案,約定給付固定獲利分配予投資人,並向投資人宣
稱該公司擁有可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之香港金融九號牌照(
編號:AZY191號),藉由基金經理人操作外匯交易及經營外
匯經紀商手續費獲利,投資即可取得模擬之「MT4交易帳戶
」(下稱MT4帳戶),並表示MT4帳戶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MT4係由俄羅斯籍MetaQuotes Software公司所推出交易平
台軟體,與JSGIG Holding公司無關,且本案投資人投資後
均無法於該平台實際交易下單),日後並可自行操作真實之
MT4外匯交易程式賺取利潤,以此方式詐騙、違法吸收資金
金盛集團招攬上開投資方案對外宣稱之背景、招攬手法、
投資內容如下:被告王永豪劉玉仁討論、制訂投資說明制
度及簡報內容後,被告王永豪張金源劉玉仁鄭惠娟
林千達、林志鵬符仕育張素綿先以宣稱投資10萬美元者
,會以每股1.15美元之對價贖回投資人在「馬勝集團」IGC
股票持股等方式,藉此大量吸引「馬勝集團」吸金案之被害
人(後均無兌現),續宣傳以3,000美元、1萬美元、10萬美
元、30萬美元為單位,期間1年,依投資本金級距,每月給
付3%、5%、6%、7%之紅利,上開報酬換算年利率達36%至84%
不等,吸引不特定民眾願意投資,並邀請不特定民眾前往高
雄市○○區○○○路000號2樓A之金盛公司辦公室或新營區場地,
參加外匯投資說明會,說明會早期係由被告劉玉仁主持,被
劉玉仁於000年0月間離職後,後續改由被告林千達、林志
鵬、符仕育主持外匯投資說明會,並沿用被告王永豪與劉玉
仁製作之簡報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被告鄭惠娟張素綿
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有意投資者,則依招攬業務之指示,
依下列不同之投資期間匯入下列帳戶內:⑴於105年11月至00
0年0月間,直接匯入JSGIG Holding公司所申辦之香港星展
銀行帳戶。⑵於106年10月至000年0月間,匯入被告張金源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⑶於107年6月後,匯入金盛公司所申辦之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投資人匯
款後便與金盛集團簽立「客戶協議書」,並傳給不知情之行
政人員林秉貞後,由被告林立宇在其設計之金盛集團會員管
理系統(網址:www.jsgigholding.net)開通帳號即完成投
資,投資人可按月連線上開會員管理系統,檢視所分得之投
資紅利、推薦獎金等,而分紅申請出金之方式,早期係透過
被告張金源直接從上開香港星展銀行帳戶直接匯入投資人指
定帳戶,後期則改由被告張金源提領現金交由被告王永豪
放,或匯入總經理林千達、林志鵬或高階業務呂文介、王淑
美、黃美榛、黃建霖所申辦之帳戶後,再依序發放給下線投
資人。
 ㈣被告王永豪張金源劉玉仁鄭惠娟、林千達、林志鵬
林立宇符仕育張素綿(下合稱被告王永豪等9人)自105
年11月起至107年10月31日無法發放紅利清盤結算為止,以
前開方式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吸金方案,前後違法吸收資金
累計達3,860萬9,700美元,兌換新臺幣累計達11億5,829萬1
,000元。
 ㈤被告王永豪張金源取得上開違法吸金、詐欺款項後,因金
盛集團於107年7、8月間起,無法發放紅利予投資人,為規
避檢調機關查緝資金流向,被告王永豪張金源共同基於掩
飾、隱匿上開詐欺、違法吸金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王永豪指示被告張金源將匯至上開香港星展銀行帳
戶之上開違法吸金、詐欺款項,於108年間陸續匯回被告張
金源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號外幣帳戶,並為規避洗錢通報,指示被告張金源至自
動提款機,以每天提領新臺幣48萬元之方式分批提領(總計
達新臺幣9,900萬元)後轉交被告王永豪。又被告王永豪
胞姐即被告王語潔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判斷被
王永豪不採取轉帳方式,而以大額現金交付,顯然悖離常
情,而可預見被告王永豪極有可能為從事不法行為之詐欺集
團成員,且其負責以自動櫃員機存款及以該等款項成立公司
置產,極可能有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及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竟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自107年起,多次到被告王
永豪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高雄市○○區○○○路000
號16樓之1之住處,收取被告王永豪所交付之上開違法吸金
、詐欺款項後,以下開方式洗錢:⑴以自動櫃員機存款之方
式,存入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總計新臺幣1,358萬3,000元)或不
知情王語潔母親吳麗華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總計新臺幣1,493萬8,0
00元);⑵於000年00月間,依被告王永豪指示,以被告王語
潔名義成立金鼎環球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下稱金鼎公司,嗣改名為瀧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瀧陞公
司)後,被告王語潔以每次存入新臺幣40萬至48萬元金額至
該公司所申辦之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金額總計新臺幣1,684萬1,000元),規避洗錢通報。
被告王語潔以上開3帳戶掩飾、隱匿違法吸金、詐欺之款項
,再依被告王永豪指示,購置動產及不動產,或匯往香港設
立KRGLOBAL FINANCIAL公司,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上開詐欺
、違法吸金所得來源、去向。
 ㈥原告即因被告前開詐欺、招攬行為而陷於錯誤,分別投資如
附表「聲明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
上開非法吸金之行為,顯然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及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之規定,與原告所受損害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應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聲明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
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要旨:
 ㈠到庭之被告均稱:
 ⒈援引本院刑事庭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刑案)第15至19頁所整理之被告抗辯,分述如下:
  ⑴被告王永豪部分:被告王永豪金盛集團僅係掛名負責人
,每月領薪資新臺幣5萬元,但其並非金盛集團或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與決策者,亦未招攬投資人,實際負責人及決
策者為被告張金源,並由被告鄭惠娟主導招攬業務,被告
王永豪至多僅成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⑵被告劉玉仁部分:被告劉玉仁係因有投資證券之知識,故
受被告鄭惠娟邀請幫忙對金盛集團內部人員講授外匯交易
技術、訓練2位講師,於105年11月中與被告王永豪見面時
金盛集團即有本案投資制度,其遂答應被告王永豪依金
盛集團提供之資料做簡報,並對內部人員授課及訓練講師
,被告王永豪並非與其討論後定調本案投資制度,其亦無
對外講解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而違法吸金、詐欺之事實。
況被告劉玉仁於000年00月間進入金盛集團後,僅每月固
定領取車馬費新臺幣6萬元,並未經手或取得分毫被告王
永豪等人之犯罪所得,對違反銀行法、加重詐欺部分,實
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⑶被告鄭惠娟部分:①被告鄭惠娟見JSGIGHolding公司均係以
匯款編號「262」(即投資國外股權證券、居住民投資國
外股份、股票、權證、存託憑證、共同基金及投資信託之
本金)收受投資款項,因而該等匯款應受過金管會或外匯
局之審查,故認被告王永豪之公司應為合法公司,主觀上
無違反銀行法及詐欺之犯意。②被告鄭惠娟長年待在大陸
地區,並未參與金盛集團相關公司之經營或投資方案之設
計,而僅單純是第一代業務而有許多下線,且是先介紹黃
美榛給被告王永豪後,因黃美榛業績極好,被告鄭惠娟
此獲得「總監」虛名,其實被告鄭惠娟本身招攬人數很少
,實無所謂「總監」實權。另被告鄭惠娟和被告符仕育
為馬勝案件認識後,單純分享金盛集團投資資訊給友人即
被告林志鵬符仕育等人,是被告王永豪邀約被告符仕育
投資,並由被告鄭惠娟轉達希望被告符仕育向會員分享投
資理財資訊,並未訓練從事招攬行為之業務人員。③於000
年00月間,被告鄭惠娟基於「順利拿回自己的投資款」而
協助被告王永豪傳達「清盤」之訊息,所以與被告符仕育
開說明會,是希望其他投資者可以像她一樣深信被告王永
豪,讓被告王永豪順利清盤以拿回自己的投資款,否則被
鄭惠娟隱居國外即可,豈會在其他人都躲起來時,一反
常態多數時間待在國內,足證被告鄭惠娟並非金盛集團之
高階管理人員。
  ⑷被告林志鵬部分:被告林志鵬雖掛名總經理,但實質上僅
只是單純的投資人,在其掛名總經理前,金盛集團之投資
制度已經非常完整,其並未參與金盛集團之決策及投資制
度設計,亦未招攬投資人、經手投資款項,且遭被告王永
豪所騙,不知道JSGIGHolding公司並未領有香港證監會核
發之牌照,不應以違反銀行法、加重詐欺罪相繩。
  ⑸被告林立宇部分:被告林立宇沒有設計金盛集團之投資方
案,亦未參與招募投資人,其僅是金盛集團雇用之電腦管
理人員,工作是「維護電腦硬體」及「於投資人匯款後,
受他人指示將投資人資料鍵入電腦」,非金盛集團之核心
人物,僅單純領取固定薪水,亦未對投資人施以詐術,自
不應以違反銀行法、加重詐欺罪之共同正犯相繩。況且林
立宇本案所為鍵入投資人資料之行為,乃於投資人匯款後
即「犯罪完成後」之行為,至多成立幫助犯。
  ⑹被告張素綿部分:被告張素綿係遭被告王永豪以JSGIGHold
ing公司擁有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藉由投資金盛集團
可以獲利話術所騙後,並不知道金盛集團實際上從事的是
「本金付利息、後金付前金」之非法吸金犯罪,否則豈會
以自己、家人、萬陽公司等名義投資金盛集團約100萬元
美金,主觀上無與被告王永豪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加重詐
欺罪之犯聯絡。另被告張素綿雖提供萬陽公司之辦公室舉
辦活動,惟因被告王永豪說是要對「已加入之會員」教授
外匯交易操作之相關課程,故被告張素綿不知道是用以招
攬投資人;另被告張素綿僅是以投資人身分,與其他人分
享投資賺錢經驗,並非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金盛集團。
  ⑺被告王語潔部分:被告王語潔未曾參與本案違法吸金犯行
,是被告王語潔縱依被告王永豪指示成立金鼎公司擔任負
責人,並購買不動產,但其主觀上係因體恤胞弟即被告王
永豪身體狀況不佳,代被告王永豪處理資產,且認為代被
王永豪處理之金錢為被告王永豪正當途徑賺取而來,主
觀上無洗錢犯意。 
 ⒉另抗辯:
  ⑴原告於107年7、8月間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其請求業
已罹於2年時效。
  ⑵原告對於損害結果與有過失。
  ⑶銀行法第29條之罪並非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
法律。  
 ⒊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假執行。
 ㈡被告張金源符仕育、林千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金字卷二第55頁):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有自行或由第三
人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
四、本件爭點:
  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所受損
害,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受不測之損害,自屬保護他
人之法律。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亦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
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
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銀行法而造成損害,違
反銀行法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
字第1198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王永豪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王永豪於系爭刑
案準備程序時,對於其擔任金盛集團之董事長,其下企業包
括JSGIG Holding公司、金盛公司一節坦承不諱(見院二卷
第148、149頁),且其於調詢時自陳:我是JSGIG Holding
公司董事長,並於106年初至108年10月在金盛公司對外掛名
擔任董事長,JSGIG Holding公司香港星展銀行對帳單都是
寄到我的戶籍地;鄭惠娟於105年間問我有什麼東西可以投
資,我告訴她可以投資JSGIG Holding公司等語(見偵二卷
第351、355、357頁、他三卷第384頁)。被告王永豪雖否認
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惟查:⑴①被告張金源於偵查中結
證稱:JSGIG Holding公司於香港星展銀行申辦之公司帳戶
王永豪申請的,另王永豪找我當金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
開戶、辦理跑銀行提、匯款的事,存摺、印章均由王永豪
管,提、匯款完畢後,我就把存摺、印章、提款卡等交還給
他等語(見偵三卷第484、486、487頁)。復於系爭刑案審
理時結證稱:JSGIG Holding公司是王永豪設立的,他並帶
我去香港星展銀行開戶給他使用;在金盛公司我是幫王永豪
跑腿;是王永豪跟我說金盛集團在香港從事外匯投資業務等
語(見院六卷第367、369、370頁)。②被告鄭惠娟於偵訊時
結證稱:王永豪在表揚大會上頒獎給我;曾聽王永豪說過金
盛集團有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等語(偵三卷第364、365頁
)。③被告劉玉仁於偵訊時結證稱:我有次傳訊息給張素綿
,說王永豪要我確認要來高雄聽課的人數以準備場地,所有
的會員要成為經紀商,都要經過老闆王永豪的核可等語(偵
三卷第66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結證稱:是王永豪找我
去講外匯知識及技術的課,他答應給我講師費或車馬費,且
跟我說金盛集團有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等語(院六卷第41
1、412頁)。④被告林立宇於偵訊時結證稱:王永豪要我參
考「天鷹」的制度設計分配給投資人獲利數值、投資金額等
條件之會員管理系统程式;王永豪曾指示鄭惠娟告訴我要將
系統内的現金錢包和投資錢包的明細都刪除等語(見他二卷
第414頁、偵四卷第47頁)。並於系爭刑案審理時結證稱:
王永豪金盛集團的制度表給我,委託我據此設計金盛
團的公司會員後台,王永豪有跟我提過他公司在香港有開銀
行戶頭,有一些團隊幫他合法操作外匯,所有人都知道他是
公司董事長等語(見院七卷第286、287、288、290頁)。⑤
被告林千達於偵訊時結證稱:金盛公司是王永豪的等語(他
二卷第335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金盛集團的外
匯投資案主要決策、投資獲利成數決定者都是王永豪,因為
相關的公司都是他的,也是王永豪找我當總經理等語(院六
卷第398、402、404頁)。⑥被告林志鵬於偵訊時結證稱:王
永豪是金盛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每個投資人都知道王永豪
幕後的老闆,尾牙、年度表揚大會王永豪也都有出席等語(
偵四卷第258、259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述:會員都
知道王永豪是負責人,他自己在一些場合也有說過等語(院
六卷第342、343頁)。⑦被告符仕育於偵訊時結證稱:金盛
公司主要的核心決策者包括王永豪等語(偵三卷第376頁)
。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鄭惠娟王永豪來找我,說王
永豪打算成立金盛集團從事外匯操作,當時王永豪還拿一張
很複雜的制度表給我看;是由王永豪決定金盛集團是否發放
紅利給投資人等語(院七卷第266、267、274頁)。⑧張素綿
於偵訊時結證稱:王金盛當時來找我時有給我JSGIG Holdin
g公司的名片,名片上雖然沒有掛頭銜,但別人都稱呼他為
王董;王永豪跟我說投資JSGIG Holding公司的獲利方式,
並給我星展銀行客戶協議書;是王永豪借用新營處所作為外
匯操作課程的上課場地等語(他二卷第233、234、236頁)
。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稱:王永豪跟我說他在香港有合法
的投資管道,請國際級的操盤手代為操作,並擁有香港證監
會核發之牌照而介紹我投資;另王永豪告訴我說有專門在講
解國際金融的技術課程,這種課程在外面上很貴,也很少有
這樣的課,他們在高雄已經在開這個課,但嘉義及臺南的投
資人要到高雄上課太遠,所以要借用新營處所開幾堂專業課
程等語(見院八卷第150、153、155頁)。⑨金盛公司行政人
林秉貞於偵訊時結證稱:是王永豪面試我進入金盛公司,
且我都是聽王永豪的指示辦事,王永豪金盛公司的實際負
責人等語(見他一卷第400、401頁)。復於系爭刑案審理時
證稱:月初要分紅時,王永豪平均2個禮拜會到金盛公司1、
2次;另王永豪對公司職員說金盛公司擁有香港九號牌照,
可以放心將錢交給公司作外匯投資王永豪面試我,並有指
揮我辦事、授權我向會員收購馬勝集團的IGC股票等語(見
院六卷第107、108、109、110、120頁)。審酌上述證人係
於不同時間製作筆錄,應無串證之可能,卻均一致證稱被告
王永豪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或所負責事務非僅為無實權
之單純掛名負責人而已,其等所證內容均有相當之可信性。
⑵再者,系爭刑案檢調於109年10月22日搜索被告王永豪位於
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1居所時,在被告王永豪房間
床頭櫃內扣得金盛公司之大小章2顆、租賃契約書、匯款資
料、取款憑條資料各1本,為被告王永豪自承在卷(見他三
卷第381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高市法字第1
0968603670號函暨所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案印章照片在卷可稽(見他四卷第387、389、397頁、調查
二卷第91頁),上開扣案物品均為金盛公司經營運作之重要
資料,卻在被告王永豪私人密切管理之處所扣得;佐以被告
王永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Ellina C
larke」之人之對話內容,被告王永豪自稱為JSGIG Holding
公司總裁,有被告王永豪與該人之微信對話翻拍照片在卷足
憑(見偵二卷第373頁),核與前揭證人證述被告王永豪
金盛集團實際負責人等節相符,足證前揭證人之證述應為可
採,被告王永豪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綜理金盛集團決
策、經營及管理業務。
 ⒉被告張金源金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於105年10月起,擔
金盛集團之執行長,負責該集團之財務收款、派發獎金紅
利業務:⑴被告張金源於系爭刑案準備程序時,對於其曾擔
金盛集團之執行長一節坦承不諱(見院二卷第144、149頁
),且其於調詢或警詢時供述:我有擔任香港JSGIG Holdin
g公司在臺辦事處金盛公司的執行長,而JSGIG Holding公司
是收取投資人款項後協助代操投資外匯等金融商品,金盛
司則是推廣JSGIG Holding公司投資訊息,我到金盛公司巡
視時,如果有客戶對於投資項目不了解,我也會協助講解;
我有先後申辦臺灣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給王永豪使用,供投資人匯
入投資款項及發放紅利,並受王永豪指示到ATM提領現金、
辦理轉帳匯款手續或將投資人紅利轉至林千達、林志鵬等人
帳戶,再由他們發放紅利給投資人等語(見他二卷第436、4
37、438頁第440至445頁、第448、449頁、偵一卷第201至20
8頁、併南警一卷第78至80頁);於偵訊時則供陳:JSGIG H
olding公司是協助代操投資外匯等金融商品,公司的執行長
是我,並在臺灣設立辦事處;我會幫董事長王永豪去公司巡
看有什麼問題,再向向王永豪回報今天發生什麼事情,像是
公司今天來多少人參觀,因為公司在這裡設立辦事處是提供
外匯商品投資資訊給臺灣民眾;原本投資人係將款項匯入香
港星展銀行帳戶,但該帳戶遭凍結後,嗣匯至香港渣打銀行
帳戶,後來我提供個人中國信託銀行、臺灣渣打銀行、台北
富邦銀行帳戶代收投資人之款項,王永豪再將款項轉到香港
,因為帳戶是我的名義申辦,所以王永豪會指示我去匯款,
其中包含將款項匯給幾個比較上線的業務或一般投資人等語
(見他二卷第560至563頁、偵一卷201、202頁)。⑵被告張
金源前揭供述,核與:①被告鄭惠娟於調詢、偵訊時證述:
張金源金盛公司的執行長,王金盛都是委託張金源處理投
資人的投資款項,包括負責將投資人款項匯到香港的帳戶,
而投資人申請「出金」時,帳戶内的紅利原先從香港匯到投
資人指定的帳戶,但後來是由張金源負責請業務及幹部發放
紅利給投資人等語(見他二卷第15、18頁、第50、52頁、偵
三卷第365頁)、②被告符仕育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於10
6年11月2日有投資新臺幣1,000萬元匯至張金源名下之帳戶
,而000年00月間,我到高雄市民權一路跟民生一路交叉口2
樓有掛牌「金盛」、「JSGI」等字樣的辦公室,當時就我所
知,公司除了有董事長王金盛外,主要業務是由總經理林千
達處理,執行長張金源負責處理金流部分,並於000年0月間
開始以張金源名下帳戶發放紅利,且張金源沒有如期發放紅
利給我時,有跟我解釋他為何沒有匯給我等語(見他三卷第
63、64、72、151、153頁)、③被告林千達於調詢及偵訊時
證稱:我於106年1月17日投資金盛公司外匯投資案而認識張
金源以及王永豪,當時我們稱呼王永豪為董事長,張金源
執行長,我擔任總經理期間,張金源每月給我新臺幣4萬元
車馬費;王永豪請我發放紅利給業務領導時,是由張金源
款至我名下帳戶或是提領現金予我轉交之方式為之;投資人
投資款項有匯入張金源帳戶等語(見他二卷第252、255、25
9、260、262、266、267、328、329、331、333、334頁、偵
四卷第35頁)、④被告林志鵬證稱:張金源是JSGIG Holding
公司的掛名負責人,會將需發放的紅利匯到我的帳戶,投資
人領紅利的簽收單我都當面交給張金源等語(見他三卷第16
2、171、172頁),復於偵查時結證稱:張金源是JSGIG Hol
ding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投資人都是將錢匯給張金源,紅利
也是由他發放等語(見偵四卷第258、259頁)、⑤被告劉玉
仁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JSGIG Holding公司臺灣辦公室(
按應指金盛公司)於000年00月間成立時,張金源表示王金
盛因為身體狀況不佳,待在加護病房,沒辦法主持公司開幕
,所以張金源鄭惠娟就請我在開幕那天短暫擔任總裁,張
金源是執行長等語(見偵二卷第81頁、偵二卷第133頁)、⑥
被告林立宇於調詢時證述:張金源金盛集團的執行長,金
盛集團收款帳戶包括張金源的中國信託、渣打銀行帳戶,投
資人要「出金」時,我會將報表送給張金源等語(見他二卷
第353、355、361頁)、⑦林秉貞於調詢證述及偵訊時結證稱
張金源金盛公司的執行長,且金盛公司曾以張金源之帳
戶收受投資人匯款等語(見他一卷第381、400、402頁),
並於系爭刑案審理時證述:張金源給我供投資人匯款之帳戶
帳號,且張金源有匯款給下線發放獎金等語(見院六卷第10
6頁)均相符,且眾多投資人匯款之款項確匯入被告張金源
之帳戶,有相關匯款憑證在卷可考(見他一卷第43至48頁、
第417頁、他二卷第167頁、他五卷第105頁、他六卷第87、8
9頁、他九卷第13、15、17、19、21頁、他十卷第9至11頁、
他十一卷第11、15、21、27頁、他十二卷第11頁、他十四第
19頁、調查一卷第299、301、351、353頁、偵一卷第307頁
、偵二卷第39、57頁、偵五卷第125頁、院六卷第455、457
、467頁),足證被告張金源前揭對己不利之供述及上開證
人之證述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被告張金源金盛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於105年10月起,擔任金盛集團之執
行長,負責該集團之財務收款、派發獎金紅利業務等行為,
堪以認定。
 ⒊被告劉玉仁於105年11月起至106年7月止,擔任金盛集團之「
總裁」,負責製作投資專案講稿及簡報設計:⑴被告劉玉仁
於調詢時供陳:105年底鄭惠娟告訴我王永豪想開設外匯公
司,而我長年有在從事外匯交易,具備相關常識,所以王永
豪要請我講授外匯交易的相關知識,金盛集團於000年00月
間在臺灣成立辦公室時,張金源表示王永豪因為身體狀況不
佳,待在加護病房,沒辦法主持公司開幕,所以張金源及鄭
惠娟就請我在開幕那天短暫擔任總裁,後來很多人就稱呼我
為總裁,金盛集團再以此為據點推行「金盛集團JSG1外匯方
案」,內容以3,000美元、1萬美元、10萬美元、30萬美元為
單位,投資期間為1年,公司則依投資本金級距,每月給付3
%、5%、6%、7%之紅利;我給他人的名片上載稱我是JSGIG H
olding公司「總裁」;我有在說明會上說過金盛公司從事外
匯交易事業,具有合法外匯交易牌照,向場下投資人表示金
盛公司除了從事外匯交易外,還有推出外匯投資方案,如果
民眾來金盛公司開設外匯交易帳戶,就會送紅利,說明會的
講稿及投片我都會事前準備,這些都是王金盛要求我準備的
,並且會要求我在說明會召開前先講給他聽,確認我說明的
內容等語,金盛公司就是要民眾來開戶從事外匯交易,同時
還能夠定期收取紅利,我就依照金盛集團之「客戶協議書」
製作「金盛公司投資簡報」;另我有與張素綿聯繫後,到新
營區場地授課,每次授課都有6、7人聽講,主要都是針對外
匯交易技術、白標商跟經紀商的運作方式等內部訓練課程進
行講解,讓投資人具備一些基本知識以推廣外匯交易業務等
語(見偵二卷第80至82、85、86頁、偵三卷第5至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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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育空間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