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2年度,10號
KSDV,112,金,10,2024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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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10號
原 告 陳蜜
林阿溪
林建銘
林姿誼
黃宜甄
高一華
董淑美
陳惠娟
蘇文
張哲豪
李漢
李怡君
葉麗玲

劉仙
葉南伽
林怡君
鍾珍玟
劉倚岑

宋雅歆
陳姿諭

黃建賓
王佳惠
黃玉琴
江綉容
林秋花
陳海山
陳百慧
許珮蓁
葉玟玲
陳玉梅
王明華
王林美雪
林燕雪
林宥薰
李蘇素梅
林春雄
黃美容
鄭舒娟
尹黨紅
何育民
何淑珍
李宗霖
林均遠
劉宥孜
陳誼潔
蔡秉軒
陳瑛
張琦霞
吳麗珍
陸暉

林清輝
林維
林珮璇
林清治
鄭美嫻
陳世彬
黃昭朗
廖婉伶
王俊貴
王儷蓉
徐立衿
徐陳宜伶
邱明泰
蘇熊淑女
蔡陳糧
李俊明
邱俊仁
林秉政
鍾孟君
林彩雪
涂芳鈴

魏良晏
魏慈誼
羅瓊珍
劉家和
劉育吟
林盈村
葉淑英
盧玲雪
陳沴涵
李建毅
江美酌
許詠
張麗宸
李嘉峰
李杏鎂
蕭健文
李杰騰
王彩齡
方湘涵
王彩齡即宏濬工業原料行

方紫彤
李春華
孟軒
李家綺
方月琴
盧澎基
江崑鏞
黃玉霞
林喬茵
黃淑芳
洪淑貞
洪淑惠
黃絹
高文賓
高嘉陽
高綺霜
黃永堅
王日隆
鄭炎云
胡蕙真
陳盈宇
李肖梅
馬唐牧
蕭茗馨
蕭茗襄
蕭志誠
陳佳驊
黃子濬
吳瓊惠
李梅花
曾士然
曾愈淑
李松川
余鳳嬌
周詩茵
陳麗麗
陳嘉容
周明道
彭素秋
郭芝樺
李驊佩
陳畹穠
李瑂玲
陳月圓
張美連
周麗屏
蔡翠雲
顏福全
顏琨麒
顏里真
林鈺芷
陳書書
田秀惠
蔡寶
林小鈞
許依琳
許嘉恩
許嘉敏
張翌瑋
張碧霞
張源
張瑋宸
黃一平
劉書華
黃德
黃壬禾
黃子珅
余敏
余奕霖
余琪琛
譚小媛
許進發
許智傑
許智偉
徐煥
徐煥
岑健華
張立群
何淑貞

蔡凱蓁

鄧美華
林嘉郁
鄧玉嬌
林素美
彭瑞貞
蔡叔嬌
王則陽
鄒淑華
方品捷
李順
李政道
楊菊美
陳皇志
廖信鑰
石牡丹
蔡阿玉
周恒如
孫蓮華
蔡宜珍
吳珮芯即億峰企業行

孫珮珮
孫志弘
劉嘉
胡哲綸
陳成興
陳效寧
陳竑安
陳貫倫
陳綺麗
李青
陳依屏
沈淑惠
施伯謙

黃昱凱
呂秀
黃珠
林東
鄭佳容
林芷
羅玉
吳玉足
鐘文正
吳姿醇即吳麗鳳


吳金霖
吳沛錦
吳京儒
林盈孜

沈天
林盈孜即許月英繼承人

周芬琪

徐涼粉
曾麗卿
林晁旭

林渝榛
胡茂松即真武企業行

胡茂松
胡文明
胡絜萁
胡雅萍
林美秀
盧廷嘉
盧易成
林思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複 代理人 阮紹銨律師
被 告 王永豪



張金源


鄭惠娟



符仕育


張素綿


林千達


林志鵬
劉玉仁
林立宇


王語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應連帶負責之被告」欄所示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本
案原告」欄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本院認定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永豪張金源、劉玉仁、鄭惠娟、林千達、林
志鵬、林立宇、符仕育、張素綿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分別以如附表「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附表「應連帶負責之被告」欄所示之被
告如以附表「免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王永豪張金源、符仕育、張素綿、林千達、王語
潔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王永豪(對外化名王金盛, 通訊軟體暱稱Jacky)係「
金盛集團」之實際負責人,旗下企業包括香港商JSGI GLOBA
L HOLDING LIMITED(即金盛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下稱JSGIG
Holding公司)、金盛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金盛公
司,於民國107年6月4日設立,同年10月24日解散)。
 ㈡被告王永豪於000年00月間,知悉「馬勝集團」違法吸金案之
投資人因投資「馬勝集團」受有損害,而被告劉玉仁、鄭惠
娟(通訊軟體暱稱Maggie)、林千達、林志鵬、符仕育(自
稱「孔明」)亦曾投資「馬勝集團」,明知「馬勝集團」乃
違法吸金。被告王永豪竟仍認有機可趁,決定仿效「馬勝集
團」之經營模式,創立JSGIG Holding公司及金盛公司(以
下合稱金盛集團)對外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被告王永豪
張金源、劉玉仁、鄭惠娟、林千達、林志鵬均明知金盛集團
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自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
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被告王永豪
知JSGIG Holding公司並無取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下稱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被告張金源、劉玉仁
、鄭惠娟、林千達、林志鵬依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
驗,可判斷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應屬公開事項,而可預見
JSGIG Holding公司並未取得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竟共
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規定、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集合犯意聯絡(被
張金源、劉玉仁、鄭惠娟、林千達、林志鵬就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係基於不確定故意),由被告王永豪創立並綜理
金盛集團決策、經營及管理業務;被告張金源則於105年10
月起,擔任金盛集團之執行長,負責該集團之財務收款、派
發獎金紅利業務;被告劉玉仁於105年11月起至106年7月止
,擔任金盛集團之「總裁」,負責製作投資專案講稿及簡報
設計;被告鄭惠娟於105年10月起,負責招攬該集團講師、
高階業務及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方案;被告林千達、
林志鵬則分別於106年7月起至107年7月17日止、107年7月18
日起,擔任金盛集團前後任之總經理,上開人等均為金盛集
團之行為負責人,被告劉玉仁、林千達、林志鵬亦均於金盛
集團辦理說明會等公開場合,擔任講師,講授投資課程及招
攬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方案。被告林立宇(英文名Da
vid)、符仕育依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判斷
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應屬公開事項,而可預見JSGIG Hold
ing公司並未取得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仍基於非法經營
視同收受存款業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不確定故意之集合犯意聯絡,被告林立宇於105年10
月起至107年10月24日止,擔任金盛集團之技術總監,負責
金盛集團會員管理系統建置、管理及電腦系統處理資料業務
;被告符仕育於106年11月「20日」起,先後擔任金盛集團
之市場總監、董事長特助,擔任講師及負責金盛公司雲端資
料庫平台建置、管理。被告張素綿雖不知金盛集團招攬投資
之方式違反銀行法,但無正當理由亦非無法避免,且依其之
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判斷香港證監會核發之牌照應
屬公開事項,而可預見JSGIG Holding公司並未取得香港證
監會核發之牌照,竟共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
存款業務規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不確定故意之集合犯意聯絡,於106年2月15日後,開始以
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之萬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陽公司)辦公室(下稱新營區場地)作為推廣金盛集
團投資業務之場地,並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金盛集團投資
方案。
 ㈢金盛集團即自105年11月起,以舉辦投資說明會、外匯投資講
座,公開招攬不特定民眾參加JSGIG Holding公司外匯交易
投資方案,約定給付固定獲利分配予投資人,並向投資人宣
稱該公司擁有可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之香港金融九號牌照(
編號:AZY191號),藉由基金經理人操作外匯交易及經營外
匯經紀商手續費獲利,投資即可取得模擬之「MT4交易帳戶
」(下稱MT4帳戶),並表示MT4帳戶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MT4係由俄羅斯籍MetaQuotes Software公司所推出交易平
台軟體,與JSGIG Holding公司無關,且本案投資人投資後
均無法於該平台實際交易下單),日後並可自行操作真實之
MT4外匯交易程式賺取利潤,以此方式詐騙、違法吸收資金
。金盛集團招攬上開投資方案對外宣稱之背景、招攬手法、
投資內容如下:被告王永豪與劉玉仁討論、制訂投資說明制
度及簡報內容後,被告王永豪張金源、劉玉仁、鄭惠娟、
林千達、林志鵬、符仕育、張素綿先以宣稱投資10萬美元者
,會以每股1.15美元之對價贖回投資人在「馬勝集團」IGC
股票持股等方式,藉此大量吸引「馬勝集團」吸金案之被害
人(後均無兌現),續宣傳以3,000美元、1萬美元、10萬美
元、30萬美元為單位,期間1年,依投資本金級距,每月給
付3%、5%、6%、7%之紅利,上開報酬換算年利率達36%至84%
不等,吸引不特定民眾願意投資,並邀請不特定民眾前往高
雄市○○區○○○路000號2樓A之金盛公司辦公室或新營區場地,
參加外匯投資說明會,說明會早期係由被告劉玉仁主持,被
告劉玉仁於000年0月間離職後,後續改由被告林千達、林志
鵬、符仕育主持外匯投資說明會,並沿用被告王永豪與劉玉
仁製作之簡報招攬不特定民眾投資,被告鄭惠娟及張素綿則
負責招攬投資人投資。有意投資者,則依招攬業務之指示,
依下列不同之投資期間匯入下列帳戶內:⑴於105年11月至00
0年0月間,直接匯入JSGIG Holding公司所申辦之香港星展
銀行帳戶。⑵於106年10月至000年0月間,匯入被告張金源
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⑶於107年6月後,匯入金盛公司所申辦之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投資人匯
款後便與金盛集團簽立「客戶協議書」,並傳給不知情之行
政人員林秉貞後,由被告林立宇在其設計之金盛集團會員管
理系統(網址:www.jsgigholding.net)開通帳號即完成投
資,投資人可按月連線上開會員管理系統,檢視所分得之投
資紅利、推薦獎金等,而分紅申請出金之方式,早期係透過
被告張金源直接從上開香港星展銀行帳戶直接匯入投資人指
定帳戶,後期則改由被告張金源提領現金交由被告王永豪
放,或匯入總經理林千達、林志鵬或高階業務呂文介、王淑
美、黃美榛、黃建霖所申辦之帳戶後,再依序發放給下線投
資人。
 ㈣被告王永豪張金源、劉玉仁、鄭惠娟、林千達、林志鵬
林立宇、符仕育、張素綿(下合稱被告王永豪等9人)自105
年11月起至107年10月31日無法發放紅利清盤結算為止,以
前開方式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吸金方案,前後違法吸收資金
累計達3,860萬9,700美元,兌換新臺幣累計達11億5,829萬1
,000元。
 ㈤被告王永豪張金源取得上開違法吸金、詐欺款項後,因金
盛集團於107年7、8月間起,無法發放紅利予投資人,為規
避檢調機關查緝資金流向,被告王永豪張金源共同基於掩
飾、隱匿上開詐欺、違法吸金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王永豪指示被告張金源將匯至上開香港星展銀行帳
戶之上開違法吸金、詐欺款項,於108年間陸續匯回被告張
金源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0號外幣帳戶,並為規避洗錢通報,指示被告張金源至自
動提款機,以每天提領新臺幣48萬元之方式分批提領(總計
達新臺幣9,900萬元)後轉交被告王永豪。又被告王永豪
胞姐即被告王語潔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判斷被
王永豪不採取轉帳方式,而以大額現金交付,顯然悖離常
情,而可預見被告王永豪極有可能為從事不法行為之詐欺集
團成員,且其負責以自動櫃員機存款及以該等款項成立公司
、置產,極可能有為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行及掩飾、隱匿詐
欺犯罪所得之所在與去向,竟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自107年起,多次到被告王
永豪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高雄市○○區○○○路000
號16樓之1之住處,收取被告王永豪所交付之上開違法吸金
、詐欺款項後,以下開方式洗錢:⑴以自動櫃員機存款之方
式,存入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總計新臺幣1,358萬3,000元)或不
知情王語潔母親吳麗華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額總計新臺幣1,493萬8,0
00元);⑵於000年00月間,依被告王永豪指示,以被告王語
潔名義成立金鼎環球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下稱金鼎公司,嗣改名為瀧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瀧陞公
司)後,被告王語潔以每次存入新臺幣40萬至48萬元金額至
該公司所申辦之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金額總計新臺幣1,684萬1,000元),規避洗錢通報。
被告王語潔以上開3帳戶掩飾、隱匿違法吸金、詐欺之款項
,再依被告王永豪指示,購置動產及不動產,或匯往香港設
立KRGLOBAL FINANCIAL公司,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上開詐欺
、違法吸金所得來源、去向。
 ㈥原告即因被告前開詐欺、招攬行為而陷於錯誤,分別投資如
附表「聲明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
上開非法吸金之行為,顯然已違反銀行法第29條及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之規定,與原告所受損害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應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本案原告」欄
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聲明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抗辯要旨:
 ㈠到庭之被告均稱:
 ⒈援引本院刑事庭110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
刑案)第15至19頁所整理之被告抗辯,分述如下:
  ⑴被告王永豪部分:被告王永豪在金盛集團僅係掛名負責人
,每月領薪資新臺幣5萬元,但其並非金盛集團或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與決策者,亦未招攬投資人,實際負責人及決
策者為被告張金源,並由被告鄭惠娟主導招攬業務,被告
王永豪至多僅成立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⑵被告劉玉仁部分:被告劉玉仁係因有投資證券之知識,故
受被告鄭惠娟邀請幫忙對金盛集團內部人員講授外匯交易
技術、訓練2位講師,於105年11月中與被告王永豪見面時
,金盛集團即有本案投資制度,其遂答應被告王永豪依金
盛集團提供之資料做簡報,並對內部人員授課及訓練講師
,被告王永豪並非與其討論後定調本案投資制度,其亦無
對外講解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而違法吸金、詐欺之事實。
況被告劉玉仁於000年00月間進入金盛集團後,僅每月固
定領取車馬費新臺幣6萬元,並未經手或取得分毫被告王
永豪等人之犯罪所得,對違反銀行法、加重詐欺部分,實
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⑶被告鄭惠娟部分:①被告鄭惠娟見JSGIGHolding公司均係以
匯款編號「262」(即投資國外股權證券、居住民投資國
外股份、股票、權證、存託憑證、共同基金及投資信託之
本金)收受投資款項,因而該等匯款應受過金管會或外匯
局之審查,故認被告王永豪之公司應為合法公司,主觀上
無違反銀行法及詐欺之犯意。②被告鄭惠娟長年待在大陸
地區,並未參與金盛集團相關公司之經營或投資方案之設
計,而僅單純是第一代業務而有許多下線,且是先介紹黃
美榛給被告王永豪後,因黃美榛業績極好,被告鄭惠娟因
此獲得「總監」虛名,其實被告鄭惠娟本身招攬人數很少
,實無所謂「總監」實權。另被告鄭惠娟和被告符仕育因
為馬勝案件認識後,單純分享金盛集團投資資訊給友人即
被告林志鵬、符仕育等人,是被告王永豪邀約被告符仕育
投資,並由被告鄭惠娟轉達希望被告符仕育向會員分享投
資理財資訊,並未訓練從事招攬行為之業務人員。③於000
年00月間,被告鄭惠娟基於「順利拿回自己的投資款」而
協助被告王永豪傳達「清盤」之訊息,所以與被告符仕育
開說明會,是希望其他投資者可以像她一樣深信被告王永
豪,讓被告王永豪順利清盤以拿回自己的投資款,否則被
告鄭惠娟隱居國外即可,豈會在其他人都躲起來時,一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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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