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70號
KSDV,112,訴,270,202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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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盛英 住○○市○○區○○○村00○0號 上訴人與
被告劉瑄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4,840,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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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